京都議定書:限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以抑制全球暖化
為了21世紀的地球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11日, 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日本東京召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經過緊張而艱難的談判,會議通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雖然議定書規定發達國家削減溫室氣體的目標距發展中國家的要求還很遠,但最終能以法律約束的形式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這在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具體說來,各發達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8%。紐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準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別比1990年增加10%、8%、1%。
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1. 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
2. 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
3. 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
4. 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京都議定書》需要在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之後才具有國際法效力。2002年3月,歐盟環境部長會議批准了《京都議定書》。6月,日本政府也批准了《京都議定書》。至此,批准議定書的國家已超過55個,但批准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僅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 36%,尚不足以使《京都議定書》生效。直至2004年,關鍵國家俄羅斯同意批准,京都議定書始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並於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至4%,而美國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美國曾於1998年11月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是,2001年3月,新上臺的布希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藉口,宣佈拒絕執行《京都議定書》。
資料來源:2003年 環境資訊年鑑
『京都議定書』所規範之溫室氣體與全球暖化潛力 |
溫室氣體 |
全球暖化潛力(GWP) |
排放來源 |
二氧化碳(CO2) |
1 |
化石能源燃燒、砍伐(燃燒)森林等 |
甲烷(CH4) |
121 |
垃圾場、農業、天燃氣、石油及煤礦、家畜排泄物等 |
氮氧化合物(N2O) |
310 |
氮化物肥料使用 |
氫氟碳化物(HFCs) |
140~11700 |
冷煤替代品、半導體產業、噴霧劑 |
全氟碳化物(PFCs) |
6500~9200 |
鋁製品、燃燒PTFE不沾鍋400℃烘烤固化,家庭使用、廢棄處理及高溫熔爐回收不沾鍋鋁金屬 |
六氟化硫(SF6) |
23900 |
電力設施、半導體產業、鎂製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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